112年臺中市原住民族文化節

112年度臺中市原住民族文化節活動《原住民族樂舞競賽》

競賽時間:112916(星期六)

競賽地點:臺中烏日高鐵站前廣場

112年度臺中市原住民族樂舞競賽

凡原住民社團、政府機關單位、學校及團體均可組隊參加。

參賽者身份不限性別、年齡及族群別

比賽分為《社會組》、《學生組》 兩組別

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 112731(星期一) 下午17點整截止,逾期不候

辦理單位

一、 指導單位:原住民族委員會、臺中市政府

二、 主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

報名方式及期限

一、   報名日期:自即日起至 112年7月31日(星期一) 下午17點整截止,逾期不候。

二、   報名方式:

填寫報名資訊→繳交報名表,可選擇任何一種方式『郵寄』、『傳真』、『親送本會』、『E-mail』→請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確認是否寄送完成(繳交完報名表才算完成報名)

  • 郵寄: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(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)(以郵戳為憑)
  • 傳真:02-2808-2284 (將報名表單填寫後傳真,請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確認使否傳真完成)
  • 專人駐點收件: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(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-司先生)
  • E-mail:[email protected] (寄出後請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確認是否寄送完成)
  • 線上line ID客服:@469ntzhu
  • 免付費客服專線電話:0800-016-016 謝小姐
    競賽規則

    舞蹈類型:

    16族原住民族的生活節慶、原民風特色的舞蹈,含各族節令舞蹈,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,以多元形式的技巧,傳達原住民傳說、故事、生活態樣,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、意識、精神與文化的舞蹈。

     

    • 表演時間:
    • 初賽表演時間:以5-7分鐘為限。(含進、退場時間)
    • 複賽表演時間:以10-12分鐘為限。(含進、退場時間)
    • 如報名參賽隊伍未達20組,原定評選流程初賽及複賽,將直接進入複賽評選,表演時間以10-12分鐘為限,本會以電話、Email及公告官方網站等通知評選流程調整。
    • 參賽隊伍人數不足1人扣人數部份2分以此類推,人數超過無扣分。
    • 樂舞內容須以原住民族文化特色或內涵展現為主。用清唱或原住民族常用樂器現場伴奏為原則,或另透過 播放 CDMP3為主,呈現創新與融合民族風之相關樂曲。競賽進行中,參賽單位不得有影響評審評分,或派人於現場或周圍以口令、手勢或舉牌等方式示範及指導參賽人員之行為。
    • 參賽隊伍須於出賽前30分鐘完成檢錄,若經唱名3次未出場比賽者,以棄權論。
    • 每一參賽人員僅得代表一參賽單位出賽,如經查有重覆出賽之情事,取消全隊參賽資格。
    • 競賽時由主辦單位提供相關收錄及播放設備(如麥克風、喇叭),其餘由參賽單位自行備妥。
    • 對於競賽結果,凡有異議者於成績公佈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向評審團提出申訴。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,以評審之判定為終,不得提出異議。
    • 初賽演出時間超出8分鐘者及複賽演出時間超出13分鐘者,每逾時不足30秒(0~30秒),扣總平均分數0.5分。
    •  以下評分項目如經評審小組決議調整或修正配比或內涵,將加總分數同分,按評分指標之順序,以第一項最高分者為優勝;如再遇同分,則第二項最高分者為優勝,以此類推。
    • 競賽評審:由主辦單位邀請樂舞文化藝術之專家、學者及相關 藝術表演工作者5組成評審小組
    • 各組獎勵(新臺幣):(優選得獎隊伍將不再重複領取佳作獎)
      •  社會組:

        • 優選(3):每隊30,000元、獎座乙座。
        • 佳作(4):每隊10,000元、獎座乙座。

        學生組:

        • 優選(1):每隊30,000元、獎座乙座。
        • 佳作(2):每隊10,000元、獎座乙座。

      評分標準:

      項次

      項目

      配分

      說明

      文化表現

      30

      與傳統文化之關聯性、文化意涵或特色呈現之鮮明度

      藝術表現

      35

      包含如:各組現場吟唱或伴奏、使用傳統古調歌謠肢體動作、透過CD樂曲播放與舞步編排融合度、韻律感及熟練度等整體進行評分

      服裝及道具

      10

      製作、運用、搭配之合宜性與適切性

      團隊表現

      20

      進出場整體秩序、演出活力及融入度、整體協調性

      創意表現

      5

       
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  100

       

       

       

        其他注意事項
        • 主辦單位提供活動參賽各隊當日午餐,依報名名單(含候補人員)當日實際到達者覈實核給。
        • 報名資料如經主辦單位發現有假借、冒用、偽造、舞弊或不符合參賽資格等情事,一律取消參賽資格;如經發給獎勵金者(含組訓費),應繳還該獎勵金;若造成主辦單位之損害,主辦單位得請求該參賽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        • 參賽單位應派員出席領隊會議(時間另行通知),抽籤決定出賽順序,未出席者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。
        • 參賽單位對於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,否則取消參賽資格。
        • 演出內容如涉野生動物,應遵循動物保護相關法令規定。
        • 競賽獎勵金超過新臺幣2萬元以上者,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課稅,主辦單位於發給獎勵金時,將先代扣10%稅金。
        • 獎勵金須由獲勝單位指定1~3人簽具個人領據,全體隊員簽署切結同意由代表人領取。
        • 主辦單位將全程錄製競賽過程,參賽單位須無條件同意主辦單位將演出內容及舞碼進行攝錄,以供日後文化典藏、教育推廣、政令宣傳行銷及非營利公開播放使用。
        • 參賽單位演出內容(包含音樂、舞蹈、服飾、道具..),如非自行創()作,得向本會尋求協助了解確認是否侵權、取得合法授權及原著者之使用同意書,其授權使用同意之範圍應包括提供本會未來文化典藏、教育推廣、政令宣傳行銷及非營利公開播放使用。
        • 主辦單位對於競賽活動及簡章內容保有調整、修改及變更之權利,如有任何疑義,以主辦單位官網或競賽現場正式公布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