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單位
一、 指導單位:原住民族委員會、臺中市政府
二、 主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
報名方式及期限
一、 報名日期:自即日起至 112年7月31日(星期一) 下午17點整截止,逾期不候。
二、 報名方式:
填寫報名資訊→繳交報名表,可選擇任何一種方式『郵寄』、『傳真』、『親送本會』、『E-mail』→請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確認是否寄送完成(繳交完報名表才算完成報名)
- 郵寄: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(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)(以郵戳為憑)
- 傳真:02-2808-2284 (將報名表單填寫後傳真,請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確認使否傳真完成)
- 專人駐點收件: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(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-司先生)
- E-mail:[email protected] (寄出後請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確認是否寄送完成)
- 線上line ID客服:@469ntzhu
- 免付費客服專線電話:0800-016-016 謝小姐
競賽規則
舞蹈類型:
以16族原住民族的生活節慶、原民風特色的舞蹈,含各族節令舞蹈,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,以多元形式的技巧,傳達原住民傳說、故事、生活態樣,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、意識、精神與文化的舞蹈。
- 表演時間:
- 初賽表演時間:以5-7分鐘為限。(含進、退場時間)
- 複賽表演時間:以10-12分鐘為限。(含進、退場時間)
- 如報名參賽隊伍未達20組,原定評選流程初賽及複賽,將直接進入複賽評選,表演時間以10-12分鐘為限,本會以電話、Email及公告官方網站等通知評選流程調整。
- 參賽隊伍人數不足1人扣人數部份2分以此類推,人數超過無扣分。
- 樂舞內容須以原住民族文化特色或內涵展現為主。用清唱或原住民族常用樂器現場伴奏為原則,或另透過 播放 CD、MP3為主,呈現創新與融合民族風之相關樂曲。競賽進行中,參賽單位不得有影響評審評分,或派人於現場或周圍以口令、手勢或舉牌等方式示範及指導參賽人員之行為。
- 參賽隊伍須於出賽前30分鐘完成檢錄,若經唱名3次未出場比賽者,以棄權論。
- 每一參賽人員僅得代表一參賽單位出賽,如經查有重覆出賽之情事,取消全隊參賽資格。
- 競賽時由主辦單位提供相關收錄及播放設備(如麥克風、喇叭…等),其餘由參賽單位自行備妥。
- 對於競賽結果,凡有異議者於成績公佈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向評審團提出申訴。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,以評審之判定為終,不得提出異議。
- 初賽演出時間超出8分鐘者及複賽演出時間超出13分鐘者,每逾時不足30秒(0~30秒),扣總平均分數0.5分。
- 以下評分項目如經評審小組決議調整或修正配比或內涵,將加總分數同分,按評分指標之順序,以第一項最高分者為優勝;如再遇同分,則第二項最高分者為優勝,以此類推。
- 競賽評審:由主辦單位邀請樂舞文化藝術之專家、學者及相關 藝術表演工作者5組成評審小組
- 各組獎勵(新臺幣):(優選得獎隊伍將不再重複領取佳作獎)
-
社會組:
- 優選(3名):每隊30,000元、獎座乙座。
- 佳作(4名):每隊10,000元、獎座乙座。
學生組:
- 優選(1名):每隊30,000元、獎座乙座。
- 佳作(2名):每隊10,000元、獎座乙座。
評分標準:
項次 |
項目 |
配分 |
說明 |
一 |
文化表現 |
30 |
與傳統文化之關聯性、文化意涵或特色呈現之鮮明度 |
二 |
藝術表現 |
35 |
包含如:各組現場吟唱或伴奏、使用傳統古調歌謠肢體動作、透過CD樂曲播放與舞步編排融合度、韻律感及熟練度等整體進行評分 |
三 |
服裝及道具 |
10 |
製作、運用、搭配之合宜性與適切性 |
四 |
團隊表現 |
20 |
進出場整體秩序、演出活力及融入度、整體協調性 |
五 |
創意表現 |
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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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 分 |
100 |
|
其他注意事項
- 主辦單位提供活動參賽各隊當日午餐,依報名名單(含候補人員)當日實際到達者覈實核給。
- 報名資料如經主辦單位發現有假借、冒用、偽造、舞弊或不符合參賽資格等情事,一律取消參賽資格;如經發給獎勵金者(含組訓費),應繳還該獎勵金;若造成主辦單位之損害,主辦單位得請求該參賽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- 參賽單位應派員出席領隊會議(時間另行通知),抽籤決定出賽順序,未出席者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。
- 參賽單位對於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,否則取消參賽資格。
- 演出內容如涉野生動物,應遵循動物保護相關法令規定。
- 競賽獎勵金超過新臺幣2萬元以上者,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課稅,主辦單位於發給獎勵金時,將先代扣10%稅金。
- 獎勵金須由獲勝單位指定1~3人簽具個人領據,全體隊員簽署切結同意由代表人領取。
- 主辦單位將全程錄製競賽過程,參賽單位須無條件同意主辦單位將演出內容及舞碼進行攝錄,以供日後文化典藏、教育推廣、政令宣傳行銷及非營利公開播放使用。
- 參賽單位演出內容(包含音樂、舞蹈、服飾、道具..等),如非自行創(製)作,得向本會尋求協助了解確認是否侵權、取得合法授權及原著者之使用同意書,其授權使用同意之範圍應包括提供本會未來文化典藏、教育推廣、政令宣傳行銷及非營利公開播放使用。
- 主辦單位對於競賽活動及簡章內容保有調整、修改及變更之權利,如有任何疑義,以主辦單位官網或競賽現場正式公布為準。